|
以矫正求无讼:重构未成年犯之社区矫正
——以法院的柔性管理为视角
陈于婧
论文提要:近年,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低龄化的态势让人担忧。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在我国,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被确定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意义和现状进行分析,强调加大法院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力度的可行性,并提出充分发挥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的柔性管理作用,重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院管理模式,避免出现再犯罪,以加大“无讼社区”的构建力度。
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四个角度分析了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的特殊意义。社区矫正不仅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能够较好地促进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更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宽容精神。第二部分正视了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现状。虽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行刑理念偏差、缺乏正规的矫正系统、矫正项目及矫正人员等不足之处。为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很多地区法院都开始进行改革性的探索尝试。第三部分从客观条件和主体优势两个角度强调了法院对于未成年犯进行柔性管理的可行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更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状态,更易发挥说服教育和激励尊重等潜移默化的作用。第四部分强调了从打造矫正队伍、制定矫正方案、深化矫正制度和营造矫正环境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院管理模式进行重构。第五部分是结束语,点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工程,法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以便更好的实现“无讼”。(全文共9209字)。
关键词: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 柔性管理
以下正文:
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 ——恩格斯
引言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避免了与执行监禁刑的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使罪犯能够实现最佳的改造效果。在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是专门针对那些未满18周岁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进行的矫正活动。
一、核心理念: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特殊意义
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刑罚由监内转移到社区内完成,能充分利用社区、民间组织、专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更好地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有利于犯罪人员的社会化。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史来看,最早的社区矫正是从青少年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犯开始尝试的。(2)对未成年犯应尽可能让其不在监禁环境中服刑,对必须在监禁环境中服刑的未成年犯也应尽可能让其转移到非监禁环境中服刑,这是世界上未成年犯行刑发展的趋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根据未成年犯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注重矫正其不良心理,着眼于根源,对其犯罪原因的产生机理进行清理和排除,通过非监禁刑的宽松环境,培养其健全人格,使之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轨道。若加强和规范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可以避免未成年犯再犯罪,同时还可以通过未成年犯的事例教育他身边的同龄人,起到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从而减少刑事纠纷。
㈠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违法犯罪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以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及性犯罪等几种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类型为主;违法犯罪的原因多数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和生活环境的影响。犯罪学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除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以外,更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其本质是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将未成年人长期关押在监狱中,其人生观念及谋生本领都很难再适应外面的社会,刑满释放后往往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最重要的和最为需要的情感,是能把他们作为年轻人来看待。年轻人的特点是:容易诱导,更为渴望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喜爱,希望得到成年人的依靠,在成年人的帮助下确立自己的人生观和一生的选择。”(3)如果对未成年人施以监禁刑,那么将迫使未成年犯与监护人或者亲朋隔离,更易使未成年人的心灵受到伤害。社区矫正能够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通过社区矫正,使未成年犯重新树立勇气和自尊,促进其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培育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弥补他们文化知识方面的不足,学得生存的技能,以积极的心态去适应社会,服务社会。
㈡有效地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
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低,他们在监狱机构内受到交叉感染的可能性相对于成年人更高,监禁将使未成年犯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再犯新罪,甚至是和狱友结成团伙犯罪。“监禁容易导致未成年犯向惯犯、累犯转变。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动愈合’,与他们曾经遭受过监禁有着密切的联系。”(4)“相关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5)。所以对未成年犯采取非监禁刑能够有效地避免交叉感染的可能性,防止“重复性”犯罪。
㈢彰显以人为本的宽容精神
对于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以及轻犯,尽可能放在社会上改造,追求最大的刑罚教育价值,符合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轻刑化的现代司法文明发展趋势。我们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更多的人文关怀,社会也应当给予他们宽容和接纳。将犯罪后的未成年人放在社区中而不是在监禁状态下进行矫正,可以让其生活在自己家中和社会上,不中断学业或工作,享有更多人身自由,弘扬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文明。
㈣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社区矫正由于将罪犯置于社区中改造行刑,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教育改造犯罪未成年人,不存在刑满后难以再适应社会等问题,可以节省刑事司法资源和救济出狱等方面所需的资源。工作主体可以吸纳如大学生、退休教师等多行业人士参加社区矫正,节约司法人力资源。
二、客观存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现实状态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仅危害他人,也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社区矫正已经作为一种弥补和改造的手段,逐渐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不仅理论相对落后,专业化水平较低,而且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不齐全,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更不够。(6)
一是我国行刑理念及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还缺失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尚不系统化。从我国试行的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前科消灭等各种制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公、检、法、司各机关各行其政的情况,缺乏相互配合,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效果。“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社区中的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承担。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由公安机关执行非监禁刑刑罚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服刑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迫于无奈,为了不使非监禁刑服刑人员脱管,只能自己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7)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较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但由于行刑理念的缺失,在有限的社区矫正种类中,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太少,仍然采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因而导致整个社区矫正的发展配套都不完善,不仅缺乏专门的假释决定机关,还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人员。
三是缺乏社会资源体系的支持,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项目。从管理模式上看,过多的依靠政策和经验办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低,对未成年犯进行的矫正活动大多流于形式,千篇一律。
目前,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改革性的探索。2004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及帮教工作的协议》。(8)法院将部分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移交给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大学生志愿者与他们开展结对的帮教形式,使他们以青年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志愿活动,旨在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矫正对象身心发育的特点,着力维护他们的社会形象,尽一切可能减小因公开服刑而给他们今后的发展、深造、生活、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避免了与成年人共同参加社区矫正产生的交叉感染。
江苏省常熟市法院试行缓刑案件听证制度,听取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地人员在内的各方意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与试点单位宁海路街道达成协议,对宁海路街道辖区的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由街道司法助理员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宣判后让被告人当庭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入矫手续(9)。
在福建省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晋江市,法院就尝试采用“民企帮教”的方式,充分利用晋江民营经济较为发达,而且多数企业都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有利条件,改变缓刑犯全部交由其户口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考察的做法,在当地的民营企业内设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在晋江生活,确实能够担负起管教责任的,平等地对其适用缓刑,将其留在亲人身边或送进“民企帮教基地”,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实行同工同酬,定期派员到企业进行回访帮教和教育指导,同时依托企业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和德育教育。(10)
三、法治支点:法院对未成年犯进行柔性管理的可行性
所谓“柔性”,简言之,就是一种不教条主义,能根据内外部情况采取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灵活应对能力。(11)柔性管理是以“人性化”为标志,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它注重平等和尊重,创造和直觉。柔性管理是相对于“刚性管理”提出来的。“刚性管理”以规章制度为核心,用制度约束管理员工,而“柔性管理”则以人为中心,对员工进行人格化管理。“柔性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依靠外力,如发号施令,而是依靠人性解放、权力平等、民主管理,从内心深处来激发每个员工的内在潜力、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心情舒畅、不遗余力地为企业开拓优良业绩。“柔性管理”的特征是内在重于外在,心理重于物理,身教重于言教,肯定重于否定,激励重于控制。(12)它具有内在驱动性、有效激励性和持久影响力。
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的柔性管理作用在于相对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带有明显强制性的外在手段,更侧重于发挥说服教育、感情投入、关心体贴、激励尊重等潜移默化的作用,力图通过形成深刻的、持久的影响,把管理者的心愿和组织的目标变为人们自觉的行动。而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13)
㈠法院发挥柔性管理作用的客观条件
1.民众对法院的信赖感。在推行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民众对法院寄予很大的期望。“有纠纷找法院”一度成为民间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因此法院制定的矫正内容和矫正方式对于被矫正对象来说更能被接受也更具有教育意义。同时法院一般是社区矫正刑罚措施的决定机关,未成年犯在被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都是由法院规定的,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些义务要求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全面的把握。
2.法院对未成年犯相对了解全面。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的教育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从某种角度讲,这个过程是社会教育在弥补“问题少年”所缺少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的过程。知道自己哪里犯错了、为什么错了,知道哪些错误绝对要避免,还要知道怎么才能改善自己,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培养良好的品质。有些未成年犯因有反社会的情绪而犯罪,有的未成年犯是由于好逸恶劳,有的未成年犯则由于爱慕虚荣,社区矫正就要针对这些特点设计一些专门的矫正项目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爱心和勤奋刻苦精神。而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对罪犯各方面的情况已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开展个性化的矫正项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
㈡法院发挥柔性管理作用的主体优势
1.法院具有丰富的柔性管理经验。刑罚的适用要以罪犯的心理康复为最终目标,心理矫治需要在对罪犯心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项目,强调对罪犯心理和情绪障碍的引导和疏通。我国从1984年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现已在全国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的制度。多年来少年法庭的运作,积累了丰富的针对未成年犯的柔性审判和管理的宝贵经验,培养了大量熟悉罪犯心理、了解罪犯处境的一线工作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摸索出一套社区矫正工作方法—重视教育、心理疏导和实际排忧,博得了“朝阳模式”的美誉。
2.法官具备社区矫正所需的综合素质。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矫正过程,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针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的矫正活动和矫正项目,采用集中学习和个别教育等方式,帮助其克服不良心理的影响,并及时帮助解决服刑人员的一些困难,对特殊需要加以引导,最终目标是使其避免再次犯罪,成为守法公民。在这个矫正过程中,要求执行主体队伍必须具备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法律性较强的工作,而法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完全符合这一专业要求。
四、有机框架:重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院管理新模式
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尽管目前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时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仍“面临着立法依据不足、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困难”(14),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应当尽可能地充分挖掘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利用资源,提高团结协作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矫正工作,加强沟通联系,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坚持在实践中创新,积极参与为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经验。近几年,法院系统还出现了一些我们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社区矫正形式,如社会服务令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很具代表意义,在国内进行相关探索实践能够大力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与国际接轨。
㈠打造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在法院挑选合适人选进入少年审判庭,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组建一支专门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法院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毕竟还是有限的,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力量,吸收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他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活动。吸纳进来的人民陪审员可以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心理医生或者是未成年犯所在社区的负责人或者普通群众。他们可以代表社会的一方对未成年犯进行引导,防止其因为自卑而走上歧途。另外也可以选择一定的表现较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因为他们更了解被矫正对象的心理,与被矫正对象也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也有服务社会的热情和愿望,他们可以在帮助矫正的过程中,与被矫正对象一起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3.注重挖掘女法官的潜力。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时,应尽可能的吸纳女法官参加,有条件的,可由女法官担任审判长。女法官可充分发挥女性特有的温柔和细腻,缓减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同时,其特有的母性特质,也富有教育感化力;她们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言谈更易获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从而使他们敞开心扉、吐露真言,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取得更好的改造和挽救效果做铺垫。如福建省长汀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全庭人员均为女同志。
㈡制定特色化的矫正方案
1.适度扩大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作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一道关口的法院,应实现社区矫正与判决的有效衔接,使社区矫正工作前移。法院判决时可综合考虑量刑和刑罚的执行。首先明确社区矫正的范围,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同时可以考虑将初犯、偶犯、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等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考虑的范畴。其次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对暴力犯罪及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避免适用缓刑。
2.进行庭前、中、后“一条龙”的教育感化工作。一是加强庭前教育。可大体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在开庭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聊天,以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缓解抵触情绪;或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庭审提纲,更有效地在法庭审理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突出庭审教育。通过庭审活动的教育和判决书的充分说理,教育未成年犯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认罪伏法。三是把握庭后教育。加强对未成年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官寄语”的教育作用,增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下一步的教育改造质量。四是调解刑事矛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化解对立情绪,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五是做好全程答疑。未成年犯回到社区,可能听到别人的谈论,可能接触到其他案例,有可能对自己的刑罚产生新的疑问。因此法官要做到在未成年犯服刑过程中,随时进行答疑,要针对他的新想法进行详细解释,否则其心里有抵触情绪不可能很好地配合改造。
3.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建立专门的缓刑犯档案,档案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并根据每个未成年犯不同的家庭环境、个性特点、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等情况量身定做专门的帮教矫正方案。增强被矫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要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帮教,及时答复或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反馈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4.不断丰富矫正活动内容。法院尤其是少年审判庭应以多种形式深入未成年犯所在的社区开展青少年普法活动。通过在社区设立专门的矫正点,由法官上法制课,赠送法制图书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用典型的案例和图片给失足的青少年敲警钟。同时参考国外的司法实践,加强对失足少年包括回归社会指导、心理疏导、职业培训、临时救助等方面的指导和矫正。
㈢制定配套性的矫正制度
1.深化法院内部操作规程。一是不断增强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院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相关的业绩考核制度,要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专门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沟通。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理解、监督和支持,实现与其他各部门无缝对接,努力形成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矫正共教体系,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矫正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2.细化法院内部操作制度。建立包括诫勉制度、公开宣告制度、定期谈话制度、回访制度、矫正对象申诉、自首、立功及减刑制度,矫正对象监控、教育、评估、训诫警告、奖励制度,矫正对象救济制度等可具操作性的规范。
3.建议赋予少年审判庭奖惩决定权。即少年审判庭有权直接对被矫正对象的奖惩作出处理,对表现较好,符合条件的被矫正对象依法进行减刑,使那些表现较好、已经没有必要矫正的人员及早脱离被监管的状态,对恶性较大的对象加强或延长矫正,充分体现个别化的原则,使社区矫正保持在一个高效、动态的运作过程中。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对象,少年审判庭可以直接作出惩罚的决定,对于重新犯罪的,应当立即撤销社区矫正,转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起诉(15)。
㈣营造社会化的矫正环境
加大对未成年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从专业角度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现状、特点及对策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讲解,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讲平台扩展到更大的空间”(16)。同时向社会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使社区矫正工作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失足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结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是民主和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青少年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未成年犯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后是否认真地认罪伏法,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司法的效果。因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法院审判工作向社会的延伸,更是法治进程中的一项新举措。尽管目前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但是法院更要积极参与、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柔性管理对于未成年犯的激励和教育作用,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做到避免未成年犯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并真正实现“无讼”。
(1) 李雪松:《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载《法制经纬》2010年第4期,第19页。
(2) 余暮、向巍:《海南省青少年犯罪社区心理矫正探析》,载《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83页。
(3)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4) 姚建龙:《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载《政法学刊》,2004年第14期,第15页。
(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课题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样本》,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3期,第30页。
(6) 程瑞、袁维海:《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论析》,载《滁州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79页。
(7) 邢文杰:《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67页。
(8) 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载《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11期,第33页。
(9) 沈利、郇习顶:《江苏省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之若干经验总结》,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13页。
(10) 乐宇歆、林守霖、严春森:《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实务问题研究——以福建省法院审判实践为基础》,载《少年司法》2011年第2期,第47页。
(11) 崔冬翔:《浅谈柔性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载《经管空间》2012年1月,第73页。
(13) 葛健:《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载《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6年4月,第122页。
(14) 田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56页。
(15) 邢文杰:《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69页。
(16) 于伯军:《托起明天的太阳——宁河县人民法院争创“青少年维权岗”纪实》,载《天津人大》2010年第11期,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