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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红荔精神的哲学解读
[发布日期: 2013-12-03 ] [字号: ]

詹红荔精神的哲学解读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展开

                      李晨

摘要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对詹红荔法官的具体语言和行动进行解读,分别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社会历史观四个方面阐述了詹红荔精神所蕴含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内涵。

关键词 詹红荔 马克思主义哲学 人生价值 唯物论 辩证法

 

引言

在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涌现出了很多鲜活的先进典型,詹红荔同志就是其中一位。詹红荔同志作为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的一名法官,从2003年开始从事少年审判工作以来审理了近500件案件,这些案件中,无一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化解矛盾尖锐的纠纷40余件,拯救了70多个濒临破碎的家庭,使得福建省少管所延平籍的少年从最高峰的56人,减少到了17人,少年犯罪的案件从延平区法院建少年庭时的57件,减少到了18件。一个人能够获得这样的成就与其思想是分不开的,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对詹红荔具体的言行进行解读以总结其值得学习的精神内涵。

    一、詹红荔精神中含有的辩证唯物论的思想路线

马克思主义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思想,主张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在列宁对物质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物质与意识的关系:“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1]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告诉我们,主观意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要以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摒弃认识世界过程中的主观臆断。

詹红荔同志用一则小故事让我们感知到她的思想转变,少年犯并不是我们主观臆断中认为的那么不可饶恕。郑微微9岁开始“闯社会”,打、砸、抢、偷、盗无所不为,刚满14岁就因涉嫌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被起诉。这样的一个小孩在一般人包括当时的詹红荔法官看来“着实让人恼怒”[2]。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多年过去了,一次意外的见面让詹红荔得知郑微微在服刑期间努力改过自新,获得了减刑并找到了工作。受到触动的詹红荔法官主动重新翻阅了当年的审理卷宗,詹红荔“看到了另一个他,一个14岁孩子的痛苦、艰难和不易”。[3]从此,詹红荔法官改变了对少年犯的看法,她认为每个孩子都是“折翼的天使”[4],“没有坏到骨子里的孩子”[5] 

    世界是物质的,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时意识也具有反作用。列宁指出:“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6]意识活动能与实践结合在一起,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把观念的东西转变为现实。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我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

詹红荔的“三不”工作法充分地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庭前的“三个不开庭”,即阅卷后对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成长经历及其社会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没有与被告人见面,进行一次心理疏导,了解他们对犯罪问题认识的,不开庭,这充分地说明了詹红荔法官办案中求真务实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还原事物本来面目来认识世界。庭中的“三个不轻易”: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庭后的“三个不松手”:入监后延伸帮教没有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后思想出现反复或问题没有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的,不松手。这充分地体现了詹红荔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坚持不懈地追求着“新生少年”(詹红荔法官对少年犯的称呼)的改过重生,用自己微弱的力量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二、詹红荔精神中体现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点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而非孤立、片面的。任何事物都是处在内外交织、纵横交错的联系之中,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的整体系统。事物不仅是普遍联系的,而且是永恒发展的。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毛泽东指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7]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即矛盾的观点来看待世界。

詹红荔对少年犯的观点绝不是全面否定的,她称呼少年犯为“新生少年”,他们只是“折翼的天使”。也就是说,詹红荔法官看待少年犯的矛盾主要方面是好的,决定了他们的性质是“天使”,而“罪行”仅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这就很好地体现了矛盾地位和作用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的“两点论”和“重点论”。

詹红荔法官也没有僵硬地看待少年犯的行为,她认为他们会犯错肯定是有原因的,詹红荔认为“性格的形成往往和童年的经历有着最密切的联系”[8],因此她往往以失足少年的成长经历为办案的突破点。在审理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詹红荔通过对小陈的老师、邻居、亲戚的询问和反复翻阅卷宗,发现小陈的生父长期虐待的行为是小陈养成以暴制暴性格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感动教化了失足少年小陈。

詹红荔对少年犯的看法体现了发展的观点,她坚信少年犯总会获得新生,正是这份希望和信念给予了詹红荔法官对孩子们发自内心的爱,给与了詹红荔法官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执着和热忱。她认为孩子们的失足只是一时的错误,新生事物的成长总是一波三折,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是未来一定是光明的,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在詹红荔不懈努力下,孩子们转变了。多年后,“新生少年”们说道:“我们也要为社会做点好事。”[9]2008512日汶川发生了大地震。517日,“新生少年”小林、小严给詹红荔打来电话说他们想和朋友通过上街义唱、义卖的方式募捐,为灾区人民献爱心,去灾区第一线做志愿者。20106月,闽北特大洪灾后,这些“新生少年”在詹红荔的带领下,参加清理灾后污泥等活动。

詹红荔法官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看法也体现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观点。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是对立统一的,即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是辩证统一的。任何事物的矛盾都包含着共性与个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指导线索。刚开始解除少年审判工作的时候,詹红荔也没有意识到少年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有多大的区别。通过上述郑微微的案件,詹红荔发现到“未成年人不能一判了之”、“未成年审判最重要的是进行教育,让他们真心悔过,而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少年审判法官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要远大于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作为母亲,作为少年审判法官必须富含感情地、积极主动地寻求挽救最大多数孩子的最大可能性。”[10]詹红荔法官认识到少年审判与一般刑事案件审判的不同后,她更侧重于失足少年的家庭背景、个性特征、思想转变等心理分析,用她的爱心,宽容、责任,让“问题人”变为了社会有益人。

三、詹红荔精神体现认识论的实践观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的基础上,从认识与实践、主体与客体、认识与对象的多重矛盾关系的统一中揭示人类认识的本质,认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劳动作为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活动,是各种社会实践中基本的实践。马克思主义思想这样描述劳动之于人的意义,劳动创造了人的手,创造了人脑、语言和意识,形成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

詹红荔引导失足少年参与社会实践从而改造针对他们重新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的行为,蕴含着马克思主义实践决定认识、劳动改造人的思想内涵。詹红荔尝试建立社会帮教工作机制,以社区作试验,动员社区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与外来的判了缓刑的少年犯结对子帮教,让他们在于社会的交往和关爱中重新认识社会。詹红荔组建“新生少年队”,带领“新生少年”到福利院看望孤儿,到老人院做好事,参加抗洪救灾,组织义演为灾区献爱心。一位“新生少年”小何说,“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了社会的尊重,找到了久违的骄傲。”[11]詹红荔深知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对于“新生少年”的成长的重要意义,她还主动为找不到工作的“新生少年”帮忙找工作。“新生少年”小魏刚从监狱出来,与父母失去联系,花完兜里最后的钱,走投无路的他只能找詹红荔法官寻求帮助。詹红荔拿起电话一个接一个的打,终于联系上了一家酒楼答应收留小魏做服务生,这样小魏在酒店厨房工作,学得了一技之长,走上了正常的人生轨道。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不仅仅在于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也具有反作用。从实践到认识是认识辩证运动中的第一次飞跃,而从认识到实践是认识辩证运动中更具有意义的第二次飞跃。人类的理性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才能实现指导实践、改造世界的目的。

詹红荔法官高度重视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积极学习并发挥知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她为了少年审判实践的需要,主动学习大量的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并总结出一套“传承爱心,关心他人,回馈社会”的“爱心接力”帮教法,总结出“三不”工作法,并将其总结的理论和经验付诸于实践。她努力探索少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议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分流疏导处理,能行政处罚的,不移送起诉,能付条件不起诉的,不移送审判等等。

四、詹红荔精神中蕴含的共产主义事业的社会历史观

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的发展就是物质生活资料不断发展,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也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和状态,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或阻碍作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基本适合的不断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这就是社会发展的规律。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冲突,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向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社会发展并不是抽象概念,它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人活动的结果。社会发展的过程,归根到底是社会的人创造历史的过程。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12]。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力量,是历史的创造者。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共产党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为最高理想,共产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为了认识世界,而是为了改造世界,揭示了社会发展规律后,马克思主义者们投身于建设共产主义国家的实践当中。

我们从詹红荔的座右铭中可以看到,她的共产主义社会历史观,她说:“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判案,更重要的是挽救一个人,最大程度地化解仇恨、化解矛盾,增加社会的和谐度”;“当法官办好几个按键不难,难的是用心挽救帮助他们重塑人性,如果冷漠和不耐烦,只会让受伤的心灵再次蒙霜,即使我不是法官,作为一个局外人,也不会袖手旁观”;“案结只是个逗号,事了也仅是个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一个共产党员,不论份内份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一个人只有将工作融于为人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实践中才能迸发出如此般的热忱和执着。正像一位采访詹红荔法官的记者说道:“一个人对待工作有三重境界,将工作作为副业、将工作作为职业、将工作作为事业,詹法官无疑是后者。”[13]

小结

    本文从詹红荔法官具体的语言和行动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对詹红荔精神进行了初步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她对“新生少年”的看法的转变,对工作的认真执着,充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她对“新生少年”的成长的希望、对少年审判特殊性的认识,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联系、发展、全面即矛盾的观点;她积极推进“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总结并将工作经验应用于实践中,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辩证运动观点;她不分份内份外、不分庭内庭外忘我工作的态度,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充分体现了投身于共产主义事业的社会历史观。

 

 



[1]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128页。

[2]詹红荔:《为了孩子的明天》,载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11/04/468474.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216

[3]同上。

[4]包弿:《法网柔情别样红》,载《人民法院报》,20111116版。

[5]薛辉:《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折翼天使的“法官妈妈”》,载http://www.nhaidu.com/news/90/n-269090.html,最后登录时间为201217

[6]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8页。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33页。

[8]同注释5.

[9]徐树才:《把“新生少年”当亲生孩子看待》,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1/06/c_122242689.htm,最后登录时间为201217

[10]同注解5.

[11]何根良:《法官慈母心》,在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11/15/469411.shtml,最后登录时间为201217

[1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031页。

[13]同注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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