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以“理”解“礼”,巧解彩礼返还争议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弘扬了健康、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最新规定
协调化解了这样一起涉彩礼纠纷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几个月后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并举办了订婚仪式,双方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二人遂分手。小明及其母亲故诉至法院,要求小芳返还彩礼、见面礼及“五金”等。

见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丁耀霜引用上述司法解释,向双方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承办法官结合法理和情理,融合乡风民俗,逐渐打开双方心结。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互相返还了“五金”、戒指等物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女方返还了大部分彩礼。双方均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