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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芝兰玉树,生于庭阶 | 闽言“集”释
[发布日期: 2025-02-20 ] [字号: ]
 譬如芝兰玉树,生于庭阶 | 闽言“集”释

开栏语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记载在“律、令、格、式”等成文法典之中,印刻在广袤大地的遗迹之中。闽南地区的判词、契约、乡规民约、家规家训等法律文化资源中亦蕴含着众多的治理智慧。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闽言“集”释】专栏,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深入解读闽南文化中的治理智慧,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营造法治氛围。

(三岁牢皮,五岁牢骨)

这句闽南俗谚指的是在孩子年幼时,就要做好思想品格教育,因为这个时期是孩子思想品格形成的重要时期,易接受教导。同时,家长要注意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用自己的美好品德和行为实践给予孩子正面的影响与教育。

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围炉夜话》中写到“教子工夫,第一在齐家,第二在择师”,家庭环境对于孩子成长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家长便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位老师,对孩子的教育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世说新语》中卷“夙慧”一门中讲到“蒸饭成粥”的故事,陈寔是东汉名士,非常注重对孩子的教育。曾有客人来访,陈寔让儿子季方与元方做饭待客,自己则与客人论议,元方兄弟二人本来在烧火,因沉浸在父亲与客人的论议中,做饭忘记放上箅子,要蒸的饭变成了粥。陈寔发现后,不但没有责备两个孩子,而是询问他们对于方才的论议记住了多少。两个孩子交替补充,未有遗漏。陈寔于是感慨道:“但糜自可,何必饭也!”

教子有道

譬如使芝兰玉树

生之于庭阶

在涉未成年人纠纷中

家长的教育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让我们一起来听听

法院干警的工作分享

刑庭法官 李夏菲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而最常听到的几乎都是缺少父母陪伴的幼年时光,辍学离家只身在外的少年时代,结交不良分子的误入歧途开端。

17岁被告人小舟(化名),自初二辍学在外漂泊,因好奇心使然偷盗多辆电动车。被抓后,小舟表示深刻认识错误,其父母也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小舟父母原以为小舟只是一时贪玩,且此事已给小舟巨大教训,认为小舟不会再犯,便疏于对小舟的看管。但,小舟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所谓“朋友义气”,和多名未成年人流窜多地实施多起砸车盗窃。最终,小舟为自己的多次盗窃行为付出了代价,被以盗窃罪判处实刑。这起案件里,在小舟第一次的盗窃行为后,若小舟父母悉心照看、多加关注小舟,小舟很可能不会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下盗窃罪。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或多或少都存有较大缺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管理照顾较为薄弱。虽然未成年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后续成长、未来发展依旧需要家庭的重视和努力。因此,父母们更应该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注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重塑良好亲子关系,了解关心子女的交友圈和思想生活动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看护,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与子女共谋未来,制定发展方向和目标,端正生活态度,培养健康爱好,掌握生活技能,提高独立生活能力,树立正确成才观。

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

愿家长们以身作则

为孩子创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环境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教育孩子成长为一个正直且善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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