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剧“集” | 试用期超限又遭辞退,劳动者如何破局维权?
本期精彩“剧目”:职
试用期超限又遭辞退,劳动者如何破局维权?
普法剧“集” 之职场权益篇
场景1:签约入职
丁总监:“小翁啊,看下劳动合同,确认没问题就可以签了,明天来上班。”
小翁:“没问题,我这就签合同。”
丁总监:欢迎你加入公司!
刚毕业的小翁收到了某技术公司的《录用通知书》
载明入职一个月内签正式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小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整
月工资7000元,试用期按照80%发放
场景2:突然辞退
丁总监:“项目团队要解散了,你明天不用来了。”
小翁(愣住):“解散?我试用期还没结束,怎么说辞退就辞退?”
丁总监:“你没按时完成收尾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开发部办公室内
正在工作的小翁收到丁总监的消息
表明因团队解散
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场景3:庭审交锋
小翁:“这是丁总监当天让我‘立刻走人’的聊天记录,所谓‘未完成任务’根本没证据。”
公司:“项目解散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我们口头通知了。”
小翁:“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多2个月,超出的1个月工资少发20%,必须补差额!”
公司:“这是我们协商好,双方自愿的。”
小翁对公司提起仲裁
主张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违反试用期约定的赔偿金、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翁的请求
某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剧场焦点
1、试用期“协商一致”能否突破法定上限?
用人单位常以“双方自愿”为由延长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关系,超期约定无效。
2、“项目解散”能否成为辞退万能理由?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举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劳动者严重失职,仅以“解散”“未完成任务”等模糊理由且无证据的,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说法
1. 试用期不是“任意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两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超期期间工资需按转正标准补足,并支付赔偿金。
2. 辞退不能“张口就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以“项目解散”解除合同,需证明已协商变更岗位或确属经营客观困难,否则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劳动者: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对试用期时长,超限直接拒绝;留存考勤记录、工作邮件,遭遇辞退时要求书面通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80%,超期可索要差额。
用人单位:
试用期约定勿踩法律红线,试用期是双向考察期,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金牌”。解除合同须有明确证据,避免“口头辞退”“模糊甩锅”,违法延长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依法约定、诚信履约,方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