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守护消费权益,永远在路上
本次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集美法院)
聚焦一起教育咨询合同纠纷案
谈一谈如何避免教育消费踩坑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一条弹窗广告闯入王某的视线——“专业人员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助您快速实现大学梦!”轻轻一点,便开启了他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缘分”。随后,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并爽快地将6000元服务费转入对方指定的第三方个人账户。
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所谓的咨询服务没有任何动静。王某反复联系该公司所谓的“老师”,也一直没收到回信。王某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约定,王某向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后,教育咨询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王某提供咨询服务。本案中,王某已按合同约定向教育咨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但教育咨询公司处于“失联状态”,也并未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与该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解除,该教育咨询公司应退还王某相应的服务费。
法官说法
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应解除协议并退款甚至进行赔偿。消费者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教育咨询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公司收钱后却未采取任何履行协议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收取费用的一方应返还全部款项。同时消费者也可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官提醒
1.警惕“免考包过”的陷阱
正规的学历、学位获取,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学习和考试程序,没有捷径,要警惕机构“无需学习”“免考包过”“内部渠道”的宣传话术,谨慎辨别信息真假。
2.保留证据,谨慎付款
王某的服务费支付至公司要求的第三人的个人账户,这是高危信号,消费者在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支付费用时务必要求将费用支付至合同中公司的对公账户并索要正规发票,同时留存相应的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付款给个人,若发生纠纷会增加维权难度。
3.多方求助,积极维权
生活中若有类似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发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应职能主管部门投诉、求助;或可至综治中心、法院解决纠纷。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治护航消费,正义守护民心
接下来
集美法院将继续立足职能
以公正司法筑牢消费权益保障防线
切实让法律成为
消费者维权的坚实后盾
商家诚信经营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