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案例是法治精神最生动的注脚。为让法律走出条文、走进生活,让法治精神浸润人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推出《阿集说案》专栏,依托审判案例资源,聚焦民生权益、社会治理等热点,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在释法解惑中回应群众多元法治需求,在以案普法中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每年招聘季
无数求职者手握入职通知
满怀期待准备进入新岗位
小李正是其中一员
然而他却在报到前一刻
接到公司单方变更岗位的通知……
案情回顾:入职前夜,岗位突遭变更
2024年12月,求职者小李通过招聘平台获得某公司“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岗位的面试机会。通过考核后,某公司向小李发送《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载明入职部门、岗位、日期及月薪。基于此明确录用意向,小李推拒了其他工作机会,着手准备入职事宜。
入职前一天,某公司却告知小李原定的“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岗位已取消,公司单方将其调整为“视频号运营”。双方协商无果,小李基于不同平台运营逻辑与受众差异明确拒绝变更,公司遂以小李不同意调岗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的行为致其错失就业良机并损害其信赖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判决:
录用通知是要约,企业违信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载有具体岗位、薪资等核心内容的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要约。劳动者基于此通知产生合理信赖,并为此放弃其他就业机会,双方实际上已进入劳动合同缔结的关键阶段。此时,用人公司即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
本案中,公司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先已告知岗位可能调整的情况下,于劳动者入职前夕单方变更工作内容这一核心约定,实质上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酌情判决该公司向小李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该判决。
阿集说案
“我们公司为何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即使未最终签订,但诚信谈判的义务早已开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为了填补合同成立前的责任真空,保护当事人在磋商阶段的信赖利益。用人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在招聘环节占据优势地位,更应严谨慎重,发出的录用通知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或实质性变更,否则应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劳动者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做?”
1.留存证据
务必保存好入职通知书、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沟通相关记录(特别是明确载有岗位、薪资、报到时间等内容的)。
2.记录损失
保留好从原单位离职的证明、工资流水,以及为入职新单位产生的交通、住宿、体检等票据。
3.及时维权
若遇毁约情形,可至综治中心、法院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