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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终不幸——福建省寿宁县林业局原局长龚运发贪污案剖析
[发布日期: 2014-04-18 ] [字号: ]

 

心存侥幸终不幸

——福建省寿宁县林业局原局长龚运发贪污案剖析

20124月,福建省寿宁县林业局原局长龚运发因犯贪污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查,龚运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共计48.83万元,个人分得赃款8万多元。龚运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初尝甜头——合谋私分调查“补贴”

龚运发是土生土长的寿宁人,凭借自己的勤奋努力,一步一个脚印地从一般干部走到了林业局长这个领导岗位。在领导和同事眼中,龚运发为人低调、做事严谨,似乎跟“贪、腐”沾不上边。然而,龚运发却终究没能抵挡住“金钱炮弹”的攻势。

寿宁县是山区县,境内林木众多,水电资源丰富,身为林业局长的龚运发掌握审批大权,自然成为众多别有用心之人眼中的“香饽饽”。

200212月,县林业局绿化委员会原副主任吴某(另案处理)与福建省某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签订挂靠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协议,约定由吴某组织人员进行外业调查,编制报告初稿,提交成果,收取编制费的80%;由该市设计院派人员与业主签订合同,到实地检查,负责报告编制的质量审核,收取编制费的20%

2003年间,经吴某推荐,寿宁县境内富源、屏峰两家水电有限公司将3个电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委托给该林业设计院编制,并与吴某商定支付编制费共33万元。

同年94日,该设计院委派工作人员张某与上述两家水电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制可行性报告合同。

由于县林业局森林资产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资质不够,编制可行性报告合同签订之后,吴某便向龚运发提议,由县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对3个电站的林地现状进行调查,到时将所得编制费以“补贴”的形式分给大家。

对于这一提议,虽然龚运发觉得不合适,但吴某对此“盈利计划”“保险系数”的一番分析让他有了一丝侥幸心理。之后,龚运发授意吴某与时任该局林政股股长的罗某、林政股工作人员范某(均另案处理)以及林业局技术人员缪某等人着手投入林地现状调查。

2004年,林地现状调查和可行性报告陆续完成后,屏峰、富源水电有限公司实际付给该设计院编制费共计13万元。该设计院按协议收取了7.78万元外,将余下的5万多元汇入了吴某的银行账户。此后,富源水电有限公司又将7万元编制费汇入了吴某的银行账户。吴某将2万元用于支付税款以及参加外业调查人员缪某等人外,将剩余的10万余元与龚运发、罗某、范某以林地现状调查“补贴”的名义私分,龚运发分得3万元。

得寸进尺——自立门户“做强做大”

贪欲之门一旦开启,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初尝甜头的龚运发等人不再满足于私分“补贴”这样的“小打小闹”,决定“自立门户”承揽“生意”,逐步“做强做大”。

200411月,吴某与罗某、范某商议,成立一个中介机构即寿宁县方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方正中心”),意图将林业现状调查的业务分离出来。但要顺利完成这些操作离不开县林业局一把手龚运发的支持。于是,吴某又找到了龚运发,希望得到他的帮助,并承诺事后定会好好感激。二人想法一拍即合。

为掩人耳目,几人决定以下岗职工范某某及其妻徐某的名义成立“方正中心”,并通过范某将申请报告提交县林业局审批。

20041125,龚运发组织召开县林业局局务会议,决定给范某出具证明以办理“方正中心”的工商执照。不久,“方正中心”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而所谓的“方正中心”实为一个只有一纸营业执照的“三无产品”:无专门技术人员、无专门办公场所、无必要的办公设备。龚运发等人以为有了“方正中心”这个冠冕堂皇的幌子,一切都可以瞒天过海,高枕无忧了。

此后,吴某将寿宁县境内的一些水电站的林地现状调查和编制可行性报告业务承揽到“评估中心”,并与电站业主商定费用。对于仅委托林地现状调(详)查的业主,吴某以委托“方正中心”征占用林地现状调(详)查合同书与电站业主签订合同;对于委托编制可行性报告的业主,吴某确定好收费标准后,则分别以委托“方正中心”征占用林地现状调(详)查合同书和委托“评估中心”编制可行性报告合同书,与电站业主签订合同。

吴某、罗某、范某共同完成相关电站的林地现场调查和可行性报告编制后,由范某开具“评估中心”的发票向电站业主收取编制费,由吴某开具“方正中心”的发票向电站业主收取林地现状调查费。

据办案人员透露,自200412月至2006年间,“方正中心”与多家电站的业主签订林地现状调查合同,相关电站将共计38.6万元的调查费汇入“方正中心”账户。除分给范某6200元外,其余的37.98万元被龚运发、吴某等人以虚假工资的名义私分,龚运发分得5.09万元。

东窗事发——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龚运发利用手中职权授意他人“因地制宜”,巧立名目,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自以为事情做得“神不知,鬼不觉”,不会被人发现,但纸终究包不住火。200712月,该县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

案发后,龚运发自感大事不妙,仓惶外逃,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20083月,县公安局决定对龚运发进行刑事拘留,但此时,龚运发已不知去向。20096月,县公安局对龚运发进行网上追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15月,全国启动网上追逃专项督察的“清网行动”,经过3年多担惊受怕的日子,龚运发自知再无处躲藏,于同年8月投案自首。

到案后的龚运发懊悔不已:“在藏匿的日子,只要外面有一点风吹草动就吓得心惊胆战,躲在租来的小房子里,除了出去买点食物外,甚至一个月都不敢出门,心里很清楚,自己是躲不过的……在领导岗位时,因为工作忙、应酬多,逐渐没有心思去静下来思考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问题,不重视党性修养,以致思想道德滑坡,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心怀侥幸,最终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编后:

龚运发有着30多年的党龄,曾经为家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当地乡亲们眼中是个没有“官架子”的热心人,然而在年过五旬之后没能把持住自己,跌入贪腐之渊,让人唏嘘不已。

周恩来曾经说过:“思想改造,这是一辈子的事。”龚运发案件再次警醒我们,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开始的,是放弃思想改造的结果。因此,党员干部应当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控能力。要提高思想改造的自觉性和自我改造能力。要自觉地把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作为加强党性修养、拒腐防变的思想武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在各种复杂的政治环境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此外,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监督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切实打造能关住权力的“铁笼”,方能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中行使。(来源:中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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