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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
为了加强全省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加强法院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禁止性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非正常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四、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五、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六、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七、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分别给予撤职、限期调离、辞退,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法院施行。
《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
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的说明
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廉政建设的重点之一。为了准确理解和操作“七条禁令”,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七条禁令”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法院党组认为,这一规定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制度保障和工作契机。为此,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向全省法院发出《关于恪守职业准则,维护司法公正的宣言》,要求全省法院一定要狠抓《规定》的落实,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关系,构筑相互间的“隔离带”,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除了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外,还可能有生活中的亲属、师生、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而生活中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到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产生各种负面作用。从近年来我省法院发生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在办案第一线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比例较高,平均占违法违纪案件总数的82%以上,其中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职务型违法违纪问题尤为突出,去年就占违法违纪案件总数的74.47%。在这些问题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礼品,由其报销应由法官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参加由其出资的娱乐、旅游活动,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借钱、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向当事人及其律师通风报信、泄露审判秘密,收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钱物等,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关系,必须首先约束好法官。在因诉讼形成的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相互关系中,法官掌握着裁判和执行案件的主动权,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非正常交往,特别是权钱交易现象,构建相互间正常、规范、良好的工作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先对法官加强纪律约束,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制定出台“七条禁令”,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规定》和省法院的“十条禁止性规定”。本着对法官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约束的精神,以“禁令”这种简洁易记、强制力明显的形式,将《规定》和省法院的“十条禁止性规定”的主要内容强化和凸显出来;针对我省法院队伍中的突出问题,对屡禁不止的现象和行为给予强烈的警示与惩戒;明确“底线”标准,增强干警自控力,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二、主要条文说明
1、第一条“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此条款是指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由其报销应由法官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接受其为本人装修房子、购买商品、子女上学等各种出资。
2、第二条“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此条款是指法官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有债务往来,无论该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否为法官所承办案件的关系人。特别是不得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尤其是不得以“借”为名变相索贿受贿。
3、第三条“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此条款是指法官要严格遵守审判保密纪律。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案件发表的个人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领导同志的审核指导性意见等都属于审判秘密的范畴,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更不得拿审判秘密作交易,向当事人及其律师索贿受贿或捞取其他好处。
4、第四条“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此条款是指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属、朋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说明或申请回避,不得隐瞒和私自承办。经说明并经批准后承办的,不属于本条款禁止范围。
5、第五条“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此条款是指法官不得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娱乐、旅游、健身、庆典、聚会及其他社交活动。
6、第六条“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此条款是指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利用各种关系的说情。
7、第七条“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此条款是指法官不得在法庭、接待室、谈话室等以外的场所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三、惩处部分说明
1、处罚的类型:撤职、限期调离、辞退、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的条件:只要有违反“七条禁令”的基本事实,处罚时不考虑原因、情节、后果等因素,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分别给予撤职、限期调离、辞退,直至开除。
3、对违反“七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七条禁令”颁布实施后,凡违反本禁令的,一律按此规定严肃处理。
四、“七条禁令”的解释
本禁令由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五、需要解决的认识问题
贯彻执行《规定》和“七条禁令”,建立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良性规范的关系,必须更新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1、坚持标本兼治方针,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
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相互关系不规范、不正当,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更有思想意识的错位和价值取向的偏离,其根本原因是少数法官不能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权钱交易;或意志薄弱,经不起人情的侵扰和金钱的诱惑。因此,贯彻落实好《规定》和“七条禁令”,就必须从落实司法为民根本指导思想、促进司法公正的高度认识问题,而绝不能把执行《规定》和“七条禁令”当作是权宜之计、应急之策,认为仅仅是为了限制几种不当行为。必须从大力加强思想教育着眼,引导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真正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一根本问题;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认真履行法官职责,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自觉维护法官声誉;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明辨是非、谨言慎行、远离诱惑,对事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筑牢思想上的“防火墙”、“隔离带”。
2、坚持自律与他律并重,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现在,有一些法官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司法制度和法官制度等缺乏辩证、全面的认识,羡慕这些国家法官高额收入,崇尚他们所谓的“高度自由”,片面地认为我们的法官也不需要“管理”,主要靠自治、靠良知、靠道德的自我约束、自我反省。但是,却没有看到我们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我们的工作性质和担负的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法官的选任制度和监督制度仍待完善,当前的司法环境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法官个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并重,在努力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的同时,对法官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纪律,以他律促自律,努力构建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从而形成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以保证法官公正履行职责。
3、坚持监督与惩罚并举,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历史和现实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都可能造成司法不公。落实《规定》,实行“七条禁令”,加强纪律监督和纪律约束,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是对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严治警,从严治院,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违反“七条禁令”的人和事,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迁就,始终保持严肃、有效的法纪压力。同时,要广开监督渠道,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开展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活动。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以“七条禁令”约束自己,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4、 坚持制度机制保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相互关系,仅靠一纸《规定》和“七条禁令”是远远不够的。把《规定》和“七条禁令”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必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立健全依法、独立、公开的审判运行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和严格诉讼程序,做到“有话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辨在法庭”,避免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同时,要通过正常渠道,努力改善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安心审判工作,珍惜法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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