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2023)闽0211刑初799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诉[2023]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昂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以集检刑附民公诉[20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48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韩某昂利用其在厦门市思明区信息中心外包公司——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在厦门市集美区通过公司的设备连接访问厦门市综治平台服务器,非法获取户籍人口、社会重点人员、党员等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963307条。后被告人韩某昂通过“长安不夜城”网站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480余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韩某昂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800元;
2.韩某昂同意于2023年9月22日前在市级新闻媒体办理公开赔礼道歉事宜;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陈于婧 0592-6208330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