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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韩某昂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9-25 ] [字号: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2023)闽0211刑初799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3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8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以集检刑附民公诉[20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48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韩某昂利用其在厦门市思明区信息中心外包公司——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在厦门市集美区通过公司的设备连接访问厦门市综治平台服务器,非法获取户籍人口、社会重点人员、党员等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963307条。后被告人韩某昂通过“长安不夜城”网站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480余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韩某昂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800元;

2.韩某昂同意于20239月22日前在市级新闻媒体办理公开赔礼道歉事宜;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陈于婧 0592-6208330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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