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2023)闽0211刑初950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诉[2023]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以集检刑附民公诉[20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70000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王智超在厦门市翔安区、集美区,通过在“telegram”软件网络群聊发布广告吸引客户,让客户以虚拟“U币”或者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交付钱款。之后,智超联系上家购买客户要求的个人户籍、婚姻记录、社保记录、开房记录、出行记录、手机定位、手机号码、地址信息、财产信息、身份证件照、司法冻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提供给客户,违法所得公集人民币66411元,虚拟“U币”8311个(市场价值人民币56927元),扣除向上家购买个人信息的费用U币7761个(市场价值人民币53140.8元),获利约为人民币70197.2元。2023年4月11日,王智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作手机、笔记本电脑。
二、调解协议内容
1.王某超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
2.王某超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办理公开赔礼道歉事宜;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巍娜 0592-6209532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