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王丽娜,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侨洪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闽0211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丽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生效后,罪犯王丽娜于2024年1月17日以患有1.右(侧)乳房上内象限恶性肿瘤(IV期 luminal B型(HER2阳性)多发骨转移);2.双侧肺继发恶性瘤;3.右(侧)腋下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4.甲状腺恶性肿瘤(术后乳头状癌pT2NlaMO III期);5.先天性房间隔缺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王丽娜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3)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