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示
关于罪犯向琴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19日制发公示。经查,罪犯向琴此前错误提供其生产时间,现已更正并重新提交材料,现将正确情况补充公示:
(2023)闽021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12月28日生效。案件生效后,罪犯向琴以其于2023年11月29日生产一婴儿,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向琴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8)进行公示反馈。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