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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庄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9 ] [字号: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公告

                                                       (2024)闽0211刑初24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诉[202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以集检刑附民公诉[20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4月8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48403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庄晓杰在广东省饶平县、福建省厦门市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或非法下载涉及户籍、婚姻登记等公民个人信息654条,并向余圳凯(另案处理)、郭云、肖一、夏启良等人出售其中的信息196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8403元。被告人庄晓杰于2023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归案后被告人庄晓杰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庄晓杰退赃人民币48403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庄某杰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办理公开赔礼道歉事宜;

2.庄某杰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8403元;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李夏菲 0592-6208349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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