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李国湖,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在厦门市暂住思明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闽0211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国湖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已于2024年5月14日生效。案件生效后,罪犯李国湖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国湖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9)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