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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韦宇洁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2-21 ] [字号: ]
 公示 

罪犯韦宇洁(曾用名韦爱洁),女,2003年3月1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6月28日作出(2022)闽0211刑初8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韦宇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案件生效后,因罪犯韦宇洁处于妊娠状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其哺乳期限届满之日止。现罪犯韦宇洁在哺乳期限即将届满时,以其处于妊娠状态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韦宇洁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8)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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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