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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何芸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3-14 ] [字号: ]
     

 

罪犯何芸,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闽0211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5年2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2刑终2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以其在哺乳期,系其父母唯一抚养人、其父母生活危困,积极履行退赃退赔责任,以实际行动和诚恳态度弥补损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何芸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8339)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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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