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蔡志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5)闽021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蔡志强犯受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已于2025年4月8日生效。案件生效后,罪犯以怀有糖尿病、高血压、乙肝、慢性酒精中毒、肺结核、酒精肝等多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蔡志强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9)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