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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张耀山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8-22 ] [字号: ]
     

 

罪犯张耀山,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闽021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耀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本案已于2025年7月1日生效。案件生效后,罪犯张耀山以患有糖尿病、糖尿病足、下肢软组织感染、肝硬化、全血细胞减少、贫血等症状,现在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室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张耀山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8)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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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