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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庞志强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1-11 ] [字号: ]
     

 

罪犯庞志强,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2025)闽0211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庞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已于2025年11月11日生效。

厦门市第三看守所于2025年10月31日以罪犯庞志强存在病情严重情形可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14条情形,按照法发【2024】15号《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提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立案审查。

罪犯于2025年11月4日以右侧腮腺恶性肿瘤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厦门市第三看守所提出建议、罪犯庞志强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9539)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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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