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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刘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1-30 ] [字号: ]
         

    罪犯刘薇,女,1999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闽0211刑初93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陈文强、陈海山、周加清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闽02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生效后,罪犯刘薇“于2026年1月25日在霞浦县医院生下一名婴儿,婴儿现年龄0个月,需要申请人悉心照顾和哺乳,申请人目前属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规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刘薇提出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限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联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0592-6208339)进行公示反馈。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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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