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表
申请人
张XX
邮编
住 址
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X号
联 系
方 式
18923456789
身 份
代 码
350211198101231234
被 申
请 人
李XX
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X号
18923456785
350211198101231235
申请执行的依据:
(2012)集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内容:被申请人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张XX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1)闽DXXXXX小轿车一辆;(2)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X号房产
申请人签名(盖章):张XX
申请日期: X 年 X月 X日
说明:1、当事人为中国籍自然人的,公安部门编制的身份证号码系其身份代码;若其为非中国籍自然人该护照号码系其身份代码;当事人为中国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系其身份代码;当事人为外国籍但经批准允许的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质检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系其身份代码。2、当事人系自然人的必须亲自在该申请表上签名(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