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集美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0592-1234567
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X号
出票人:厦门XX 有限公司
收款人:海沧区XX 有限公司
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杏林支行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
请求事项
要求对号码为: 10300052205059XX 的 银行承兑汇 票申请公示催告。
请求理由
申请人于X 年 X 月X日遗失(灭失、被盗)一张 中国建设银行杏林支 行的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的号码为: 10300052205059XX ,签发日期为X 年 X 月 X日,汇票到期日为 X 年X月 X 日,出票人为:厦门XX 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沧区XX 有限公司,票面金额 5000000元,持票人为 集美XX 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海沧区XX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院申请公示催告。
此致
集美区人民法院
附:1. 书证;
2..物证;
申请人:集美XX 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X 年X月X日
注:1、“申请人”栏,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人”署名栏,自然人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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