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立案不等于执行立案?
执行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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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执行申请条件#
集法君说
关于“时间”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方可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执行依据生效后的二年内。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温馨提示#
法律文书已生效+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两个时间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关于“地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股份的,以股权或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准;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准;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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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申请执行普通商事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厦门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执行案件(不包括依据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集中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与执行管辖可能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在哪个行政区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就在该区域的法院申请执行”是误区。
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常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形。
#问题二:执行手续办理#
集法君说
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执行书
内容: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身份信息,注明申请执行依据,明确执行请求事项且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内容,要求给付金钱的应注明具体金额。
落款: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名、捺印(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签);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财产线索:建议在申请书中列明所了解到的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官开展后续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工作。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提交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的复印件(调解书和一审终审的除外),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经二审终审的,还应提交二审的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书的,提交仲裁裁决书(附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调解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交公证书、执行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身份材料
1、申请执行人身份材料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证明其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2、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自然人应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及住所、公民身份号码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包括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温馨提示#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姓名、名称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时提交相应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在申请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执行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和具体代理事项。
#问题三:立案后的执行#
集法君说
立案后,执行人员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情况对案件“对症下药”。如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扣押、划拨、变价财产,及时为申请人实现债权。
关于执行
你是否也有这样误解?
集法君说
执行以能够执行为前提。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结案;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限中扣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需要报批。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难、执行不能二者区分
执行难: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会面临种种困境。例如,被执行人知道被执行后不主动申报财产反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到财产有可能难以变现等等。
执行不能:有些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不能把执行不能的情况苛责于法院。
面对“老赖”,执行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大失信曝光度等,切实解决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