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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案配合执行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5-12-18 ] [字号: ]
     集美法院为进一步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诚信社会建设。现针对个别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仍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公务必需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等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执行并主动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配合处理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拒不接受处理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对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在此正告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第一批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报到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78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中心A205室。

执行事务中心电话:0592-620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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